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驻石团以上部队政治部(处):
现将《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4月18日
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一、优待细则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四)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不再累计计算。
(五)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未在我市参加中考,但父母原户籍在我市的,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六)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省、市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七)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二、证明材料
(一)申请加分优惠的军人子女需提供:军人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人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附件1)和享受教育优待人员名册(附件2);《石家庄市军人子女中考享受优待资格审批表》(附件3)。
(二)部队驻地属于国家划分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军人,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以及作战部队军人,需提供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需提供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表彰通令(或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奖章、证书(不含集体功)。
(四)烈士子女需提供《革命烈士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烈士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五)因公牺牲军人,需提供《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军人生前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的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加分优惠的军人子女在石家庄教育城域网(http://www.sjy.net.cn/)自行下载《石家庄市军人子女中考享受优待资格审批表》,认真填写后(一律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不得涂改),按样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各级政治部门要严格把关,填写“情况属实”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夫妻为双军人的,只能由一方申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用A4纸复印)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审批表》经军人所在团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查后,申请人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军人所在师(旅)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公示,并出具介绍信和花名册;5月10日前由军人所在单位驻石最高一级政治部门一次性送交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由政治部门统一办理),非驻石部队军人自行送交;6月1日前由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将相关材料连同人员名册电子版报市教育考试院予以加分、统一公示,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凡弄虚作假的,自动取消享受优待权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驻地在石家庄市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组织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宣传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教育优待工作。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介绍信
2.XXX部队享受教育优待人员名册
3.石家庄市军人子女中考享受优待资格审批表